2023-06-05 06:22:08
(资料图)
1、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2、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
3、都御史为都察院的长官,相当于汉、唐的御史大夫,副都御史则相当于御史中丞,佥都御史则与侍御史仿佛,三者都是主领或分领院务的长官。
4、监察御史则为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骨干专职官吏。
5、既受都察院的管辖,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统制而独立行事,有事可单独进奏天子。
6、监察御史掌管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务。
7、在明朝监察御史是正七品,月给禄米7.5石。
8、( 翰林编修、监察御史、博士、六科都给事中、知县、大理评事、各府推官皆是。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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