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强制收费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恶劣程度是否到了需要刑法出手的程度。
近日,吉林白城村民黄德义私自搭建“便民浮桥”并收费,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引发广泛关注。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黄德义因对此前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该院已依法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需要说明的是,在此之前,黄德义的申诉已被一审法院驳回。如今,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其中争议不少,公众期待白城中院审查申诉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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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不少人依据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作出黄德义被冤枉的判断;也有法律学者对该判决提出质疑,“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地司法机关须尊重民意,探究民意背后蕴含的公平正义观;法律学者意见中的合理成分,也应得到重视和吸纳。
黄德义之所以得到很多人的同情,是因为在职能部门缺位的情况下,他搭建浮桥的行为方便了当地居民出行,做了一件好事。
法院做是否再审以及再审怎么判等考量时,职能部门缺位、“做好事”都是绕不开的情节,也只有充分考量了这些情节的判决,才能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不过,“做好事”并不意味着黄德义及另外17名涉案人员一定能因此免罪。最终决定他们是否有罪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
隐约感觉有一种令人不安的倾向,就是为了论证黄德义等人无罪,有人有意无意混淆了其中是非。比如,一篇题为“私造浮桥,有罪吗?”的文章被大量转发,但说到底,这是一个伪命题。
为了保证桥梁质量、避免事故发生,私造浮桥不被法律允许,但最重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当然无罪。事实上,对黄德义等人作出刑事处罚的根据,并非“私造浮桥”,而是私造之后的行为。
大体来看,黄德义等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段,前一段是私造浮桥,后一段是建成之后的运营。
考虑到职能部门缺位以及浮桥未导致事故发生等因素,前一段行为尽管违法,仍可以认为是正当的。但前一段行为正当,是否可以保证后续行为“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却值得商榷。就像有人帮忙抓小偷,抓到后打死打伤小偷,之前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让其后续行为免罚。
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
该判决书还载明,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52950元。可见,黄德义等人获刑的根据,是拦截车辆强制收费,而非“私造浮桥”。
引述法院判决,不意味着我们认可它,只是想提供更多被人忽视的信息。媒体报道中,多人证实黄德义等人从未强制收钱,全凭村民自愿,甚至有被害人把经法院返还的过桥费又给了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如果上述说法属实,黄德义等人就没有强迫收费行为,寻衅滋事罪自然也无从谈起。所以,本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强制收费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恶劣程度是否到了需要刑法出手的程度。
最后要说的是,本案中职能部门缺位的问题。当地百姓多年出行不便,如果能早日建一座桥,就轮不到黄德义“越俎代庖”,也就不会有本案的发生。然而,该桥多年未建,从黄德义建造浮桥成本看,花费并不多,而且黄德义私造的浮桥被拆除后几年也未建,这就很难让人理解。
最新报道说,当地最近有了建桥计划,这让人为当地百姓高兴,但这终究是晚了不少时候,包括黄德义在内的不少人的命运,已因此改变。这也是本案最值得反省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