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早就猜到顾某卖的货是他偷来的,但我想偷东西的人又不是我,应该没事的……”
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周某悔恨不已。近日,海安市检察院以顾某涉嫌盗窃罪、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海安市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3月,从事废品回收的周某在与一家生产成品纱的化纤公司商谈回收价格时,因回收价过低被该公司负责人拒绝。该公司租用厂房的门卫顾某知道后,悄悄告诉周某他有纱线可以低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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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3个月的时间,周某就从顾某处收购了5次纱线,每次收购时间都约在深夜。周某问这些纱线从何而来,顾某闪烁其词。周某虽心存疑虑,但为了赚钱还是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正如周某猜想的那样,顾某出售的纱线都是从化纤公司偷出来的,2022年6月1日晚,顾某在行窃时被该公司老板抓了个正着。
2023年4月4日,该案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定,顾某在该化纤公司实施盗窃作案6起,被盗成品纱线价值合计3万余元。周某先后5次以61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后以15000元出售,经鉴定,收购物品价值合计2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周某明知顾某销售的纱线来路不正,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多次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价予以收购,体现了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有起诉必要性,应受到处罚。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自首、退赔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023年5月9日,海安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意见,以盗窃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介绍,刑法中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文中的周某明知顾某出售的货物是犯罪所得,却因缺少法律常识,为了赚钱而走向犯罪深渊。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